各县(市、区)住建局、京山县城管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荆门市液化气站视频监控系统已于2014年10月正式建成,经过3个多月的试运行,现已逐步走向正轨。截止目前,已有50家气站实现了在线视频传输。为加强我市液化气站正规化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特制定荆门市液化气站视频监控运行管理细则。 附:荆门市液化气站视频监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气站正规化管理、规范企业经营秩序,保障液化气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燃气场站安全检查指南》,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荆门市液化气站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由荆门市住建委统一负责,日常工作由荆门市城市水资源和燃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燃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各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燃管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以及运行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视频监控发现问题的处置流程 第五条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巡查监控的工作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和动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作用。 第六条 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置。 第七条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若属于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由属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流程协调处理,并报市水燃办备案;超出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置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统一报送市水燃办,由市水燃办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置。 第八条 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发挥的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纳入市住建委对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之中。 第三章 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包括前端摄像头、矩阵、光端机、硬盘录像机、编解码器等)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影响图像信息正常传输的问题,确保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 第十条 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视频监控室,应提前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人陪同,并对来访人员的访问目的、访问过程以及访问时间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禁止非授权人员携带摄影、摄像或其他记录设备、移动介质出入视频监控室。 第十二条 设备、信息或软件在带出监控室时,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保证设备及图像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室或设备间要使用不间断电源(UPS)。对空调、灭火系统每月检查、测试一次以确保功能有效,避免由于电源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视频图像中断。 第十四条 在设备间的入口处须加注明显标识。未经设备管理员批准,设备间内设备不准搬出,外来设备不准进入。在设备入场时,需由设备管理员备案后,方可部署在设备间内。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维修,如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公司签订维护、维修协议,并落实好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须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禁止擅自对系统文件进行更改或删除操作;严禁拆换设备和附件;不准擅自开关监控室及设备间内的矩阵、编解码器等重要设备。 第十七条 设备间内禁止私拉电线和使用与视频设备无关的其他电器设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应设置防鼠板,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确保接触良好,严禁超负荷用电。所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应放置在干燥易见和拿取方便的地方,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要做到人人会使用。应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维护、维修服务外包的单位,要与承包方签订保密协议。禁止维护人员拷贝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信息,严禁泄露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用于视频监控操作的计算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系统中的有关网络参数、入网口令等信息严禁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所有可移动存储介质应存储在符合制造商说明要求的安全环境中,使用介质要进行授权、登记。对不再使用的介质须做安全处置,防止介质敏感信息泄漏。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视频资料带出监控室,不得擅自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媒体等披露视频监控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者,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液化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轻的,将在燃气经营企事业年度考核及等级评定中扣分;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关闭视频摄像设备或故意切断视频设备电源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二、因视频摄像设备老化,经液化气主管部门指出,未及时更换视频摄像设备的; 三、担任充装作业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在充装间闲逛、赌博、打接电话、嬉戏打闹、抽烟喝酒等一切与充装作业无关的; 五、进出车辆未按规定戴防火罩或者未熄火的; 六、对经检验不合格、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液化气站设施保护范围安全警示牌、标志牌的; 八、在充装间、罐区晾晒衣物或者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 九、在充装间、罐区保护范围内长期停放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液化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管部门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不开通燃气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未经审批,年度关闭视频监控系统达五次以上的; 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年度被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燃管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情结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县市区所属液化气站视频监控系统开通率未达70%以上的; 二、各县市区所属液化气站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经通知不立即进行整改达五次以上的; 三、各县市区所属液化气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 四、各县市区所属液化气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视频监控工作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和保密等相关工作制度,切实保障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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