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热办〔2017〕1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规范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集中供热工作领导 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市区分级建设和管理。各供热成员单位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荆门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荆政函(2017)41号〕文件开展工作。市级负责集中供热的特许经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民用供热,经信部门负责工业供热,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安监、规划、城管、行政审批、工商、质监、税务、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二 、加强规划与建设管理 《荆门市中心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已于8月10日经市规委会审批通过,供热专项规划范围内的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城乡建设和改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及有管网规划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并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相关企业应将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备查后从事相关工作。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产权属用户的供热设施,其设计、施工、验收要符合国家规范和供热管理要求,供热(热源)单位不得违法指定推荐特定企业实施建设,有关供热技术参数应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公开。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不服从管理有违法行为的单位纳入黑名单退出市场。 集中供热设施、热计量仪器、仪表等器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热用户拆除、迁移、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供热单位共同协商、拟定施工方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实施。 三、加强供热与用热管理 集中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企业必须具备稳定、充足、安全的热源,其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且需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相应的供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和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及应急保障措施。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和职责分工应抓紧对市政府与供热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依法依规进行完善规范。 热源单位、供热企业、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应当服从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热源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充足、持续稳定的热源,原则上应配备应急热源。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工业余热等对外供热不是主业的热源单位,参照直接成本价格进行供热。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民用供热设施应以服务到户为目标,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供热单位检验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检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入网协议。供热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户不得供热。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住宅接入供热管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价格依据物价部门2017年最新测算的意见,居民供暖价格暂定为20元/平方米·供暖季,非居民供暖价格暂定为30元/平方米·供暖季,供热价格应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已安装计量仪器的热用户,按实际计量收取热费;未安装计量仪器的热用户暂按实际供热的使用面积计算,逐步过渡到分户计量、按表收费。热费采取月预缴方式缴费,按实际供热天数结算。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达到供热服务质量标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应当根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给予赔偿。居民热用户停止供热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七天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热用户予以赔偿。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事前报经供热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并提前48小时通知热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及时通知热用户,上报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负荷,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盗用供热管网上的热水或蒸汽,或因装修、装饰等而影响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修等行为。 热源单位、供热企业、热用户出现热费纠纷或其他争议情况按合同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严禁擅自中断供热。 供热(热源)单位不按政府审定的供热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要求完成管网建设,未与规划有供热管网的道路在新建、改造时同步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不按照规定时间供热、擅自中断供热或弃管供热,不及时消除重大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及环保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出现以上情况经政府相关部门督促不按要求整改,由市政府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指定单位无条件接管,接管正常运行后全部供热设施按照接管时评估价依法定程序进行资产清算。因供热(热源)单位擅自停热的,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供热设施管理 明确集中供热设施所有权和管护责任。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由其负责管护;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热用户用地规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由其负责管护;热用户用地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属热用户所有,由其负责管护,也可委托供热单位管护。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应急保供抢险等规章、制度、方案和措施,做好热用户用热安全宣传工作,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验。热用户应当支持、配合城市供热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不得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钻探、打桩、埋杆、种植树木,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等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集中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以及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向供热单位查明供热设施情况,与施工单位、供热单位三方共同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对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供热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城市供热设施发生供热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并及时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本通知内容如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荆门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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