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近期燃气事故频发,目前发改委和住建部正在对“十四五”期间燃气老旧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并加强对燃气等城市生命线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特别督促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为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请各燃气用户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7月28日修订后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介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又称为气体泄露监测报警仪器,用来检测可燃气体的泄露。由气体探测器和控制器两部分组成,是非常重要的燃气安全附属设备。在工业环境、日常生活民用环境中可燃性气体发生泄露,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设定值,报警装置就会被触发,同时切断气源并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进行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用气工作温馨提示 一、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二、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好隐患自查,发现隐患立即告知燃气经营单位,确保用气场所安全。 三、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后要及时关闭钢瓶角阀或管道阀门,做到人走火熄、阀关;发现燃气泄漏后,不得启闭电灯或家电开关,并立即开窗通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阀门,退至安全地带后拨打报警电话。 四、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推进法律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加强企业员工燃气使用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五、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荆安办〔2021〕3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尽快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范燃气泄漏风险,保护生命健康安全!
附件1: 关于在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知.pdf 附件2: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技术指南.doc
|